一、可撤銷婚姻的情形
(1)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。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,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(nèi)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(nèi)提出。
注意:此處的“一年”,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、中斷或者延長的規(guī)定。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,不適用《民法典》第152條第2款的規(guī)定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民法典》第1052條、《婚姻家庭編解釋(一)》第19條。
(2)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實告知對方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(nèi)提出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民法典》第1053條。
二、瑕疵登記的情形
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,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,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婚姻家庭編解釋(一)》第17條第2款。
三、婚姻撤銷后的法律后果
(1)婚姻效力: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,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。
(2)財產(chǎn)分割: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(chǎn),由當事人協(xié)議處理;協(xié)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(jù)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。
(3)子女問題:當事人所生的子女,適用《民法典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(guī)定。
(4)損害賠償:婚姻被撤銷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民法典》第1054條。
四、提起撤銷婚姻的法律時間
(1)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(nèi)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(nèi)提出。
注意:該一年不受《民法典》第152條第2款的約束,即: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(fā)生之日起五年內(nèi)沒有行使撤銷權的,撤銷權消滅。
(2)因患有重大疾病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,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(nèi)提出。
注意:該一年受《民法典》第152條第2款的約束,即: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(fā)生之日起五年內(nèi)沒有行使撤銷權的,撤銷權消滅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民法典》第1052條、《婚姻家庭編解釋(一)》第19條、第1053條、《民法典》第152條第2款。